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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期间房屋漏水 举证不能房主担责
时间:2020年04月24日 10:58    浏览量:     

耿某某购得山东省青岛市某小区2单元101户房屋一处,2017年5月24日,与孙某某就该房屋签订租赁合同,自2017年5月27日至2018年5月26日,合同履行到期后,又续签半年至2018年11月。

2018年8月9日夜间至10日凌晨期间,该房屋厨房自来水管漏水,造成与上述房屋相邻楼下的任某某车库被淹。

事故发生后,任某某与孙某某及第三方装修单位共同查勘认定损失金额为5300元。因孙某某未能履行赔偿义务,任某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耿某某答辩称,事故发生时房屋由孙某某租住,因孙某某使用不当,所以赔偿责任应当由孙某某承担。如果她能及时发现漏水,就不会造成这样的损失,且该事故也造成了自己房子地板的损失。

承租人孙某某辩称,厨房的自来水管晚上破裂造成漏水,因为当时没有在该房屋居住,所以给楼下造成了损失,水管破裂并非其使用不当造成的,之前水管并没有破裂的迹象,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李沧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该房屋的产权人系耿某某,故应由耿某某对任某某造成的侵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涉案房屋漏水时由孙某某承租使用,但根据当事人陈述,漏水点是厨房的自来水管,耿某某未举证证实孙某某在使用涉案房屋时有不当或故意损坏行为,故耿某某主张应由孙某某承担责任,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孙某某庭审中表示自愿承担原告百分之十五的赔偿责任,系被告孙某某对自己权利的有权处分行为,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故依法判决由被告耿某某、孙某某各承担百分之八十五与百分之十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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