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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识第二期
时间:2018年03月05日 12:50    浏览量:     

醉酒上岗不慎受伤可以认定工伤吗?

某设备制造厂职工小刘酗酒成性,用他的话说,无论遇到任何烦恼的事情,酒醒之后又是一条好汉。某日小刘在上夜班之前又和兄弟们大喝一场,走路左摇右晃,说话也开始咬字不清,已明显醉酒,临到上班时也不见好转,可他不顾大家劝说,执意要去上班。在上班后一会儿,小刘照往常去检查设备,不慎被脚下设备固定架绊倒,导致轻微脑震荡且脚踝骨裂。小刘认为自己在工作期间受伤属于工伤,要求单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单位认为小刘不属于工伤,拒绝提出申请,小刘和单位到底谁对谁错呢?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小刘在醉酒后上岗导致受伤,依据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职工符合十四条规定但存在醉酒或者吸毒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故小刘属于工伤认定中的排除情形,不认定为工伤,小刘只能自己承担本次伤害的责任。广大职工朋友在上班时应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负责,保持良好状态,单位也应做好相应的培训教育工作,避免类似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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