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可以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充满了对道德方面的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又是我们奋斗的过程。这个目标的实现,一方面要以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为基础,一方面要以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在内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为保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着引导、激励、支撑、保证的作用。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可以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道德支撑。
道德是社会关系的产物,是人们经济生活和其他社会生活要求的反映,是调节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的总和。道德是一个历史范畴,不同阶级、不同性质的社会有着不同的道德体系。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基本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精神条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需要处理各种关系、解决各种矛盾。在处理关系、解决矛盾的时候,离不开道德的规范和调节。无论是处理和解决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和矛盾、实现人与社会的和谐,还是处理和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矛盾、实现人与人的和谐,或是处理和解决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和矛盾、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都需要人们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明是非、辨真假、分善恶、知美丑、晓荣辱。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通过对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崇尚科学、辛勤劳动、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等优良道德风尚的提倡和尊崇,以及对危害祖国、背离人民、愚昧无知、好逸恶劳、损人利己、见利忘义、违法乱纪、骄奢淫逸等不良思想行为的反对和贬斥,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提出了鲜明、正确的道德规范。只有坚持这样的道德规范,才能构建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利益关系是人类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各种社会关系,包括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往往都表现为一种利益关系。要正确处理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就必须摆正个人与集体、个人与国家、个人与人民群众的位置,把个人利益亦即“私利”同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这些“公利”统一起来;而当私利同公利发生矛盾的时候,则应私利服从公利,做到先公后私、公而忘私直至大公无私。在这个问题上,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极端个人主义,坚持集体主义,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要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必须摆正个人与他人、利己与利他的位置,坚持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努力实现个人与他人的团结友爱、以诚相待、和谐相处,并在此基础上达到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的共同实现、共同发展;而当利己与利他发生矛盾的时候,则应先人后己、克己为人直至无私利他。要正确处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就必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科学世界观和发展观,实现人与自然的相偕相生、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一定意义上也反映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在处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时,也需要采取与人为善、克己为人的态度,爱护自然,善待自然。
社会是由一个个个人组成的,实现个人的和谐发展是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实现个人的和谐发展,也需要正确处理个人在发展中的各种关系,特别是要解决好如何做人的问题。在人生态度方面,要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在行为处世方面,要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在生活方式方面,要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人是社会的细胞,社会是人的集合与扩展。人的作风决定社会的风气。把这些首先是对个人作风方面的规范和要求、同时也是对社会风气方面的规范和要求施行起来、扩展开来,就会形成个人作风与社会风气之间良性互动、相辅相成的良好局面。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条件。
《人民日报》 (2006-08-16 第09版)